8月25日,藏格矿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肖永明提供的《刑事判决书》》(2023)青0104刑初164号,获悉其所涉案件已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被告单位青海焦煤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擅自开采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在青海焦煤公司任职的被告人肖永明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被告人肖永明无罪。
图源:藏格矿业公告
藏格矿业表示,肖永明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判决有利于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促
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藏格矿业现为国内第二大氯化钾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盐湖钾肥、碳酸锂的生产与销售。其在察尔汗现有电池级碳酸锂产能1万吨/年,产能利用率为100%,2023年公司目标略超产能生产1.2万吨。
浙商证券报告显示,今年Q1藏格矿业碳酸锂产量约1783吨,销量约为534吨,预计2023-2025年碳酸锂产量分别达1.2万吨、1.2万吨、3.7万吨。
关于实控人肖永明案件经过如下:
2022年7月1日,藏格矿业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告。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青海焦煤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被告人肖永明等明知青海焦煤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仍积极组织或参与,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永明到案后积极退缴上海宏筑物资有限公司从青海焦煤公司获取的全部违法所得 2.94亿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永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肖永明退缴的上海宏筑物资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2.94亿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8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在青海焦煤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服城西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2021)青0104刑初88号刑事判决,发回城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的结果就是前述的被告人肖永明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