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铅蓄电池回收率的发展目标:在2025年底前实现回收率达到70%以上。并且明确了回收企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所有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 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应 的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展相应业务。
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反馈情况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公告页面,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日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 号),为规范废铅蓄电池回收和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铅蓄电池,包括作为起动电池、动力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铅蓄电池。
第三条 (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总体制度设计及综合协调,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环节环境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相关标准、标识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条 (回收目标责任制)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到2025年底,铅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回收目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应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实现国家确定的回收目标,于每年 3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生产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完成回收目标。
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平均值×100%。
上述回收量指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下同)回收并交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的数量。联合体方式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的,以其成员企业的总回收量和总销售量为基准计算回收率。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国内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回收率核算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 (统一编码)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标识制度。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确保每个铅蓄电池的唯一性管理。编码标识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台账制度)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企业(含再生铅企业、大型铅冶炼企业等)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台账的标准样式和保存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
第七条 (信息管理)国家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文本样式,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传台账信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依据“信息系统”所录信息,提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第八条 (第三方核查)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开展核查工作,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果承担责任;核查结果在网上公示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