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发改委行政许可原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佛山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申请报告的请示》(粤发改产业〔2016〕67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同意建设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佛山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项目单位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工业园。
三、项目新建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综合办公楼、研发中心等,新增相关生产工艺设备,全部建成后形成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能力。
四、项目总投资1783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1000万元,流动资金14550万元,建设期利息275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55415万元,银行贷款122885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节能审查。
六、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是《国土资源部关于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12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