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车数量急剧攀升,全国掀起消费品以旧换新热潮,动力电池回收随之成为热点话题,受到资本狂热追捧,全国工商注册的电池回收企业一时飙升至近20万家。但与此同时,梯次电池造成严重的火灾伤亡,作为固体废物的退役电池被任意拍卖、不断转手……产业“狂飙突进”的时候,人人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却无人在意背后的安全,以及产业该如何真正造福人们生活的问题。此次,我们专访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电池循环利用重点实验室主任余海军,对于回收行业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做出建议。
一、现状及问题
(一)准入门槛低,野蛮式生长
(1)回收责任主体不科学不合理。新能源(如交通、储能、船舶、重卡等)产业链长、专业跨度大,涵盖电池研发、测试、生产、装机、使用、维修更换、二手交易、报废拆卸、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等。整个产业链中,无论是交通领域的汽车企业还是储能领域的能源企业,都很难对退役电池的电化学和材料安全等做出专业判断,不适合作为回收责任主体。现行回收管理办法指定汽车企业作为回收责任主体不科学、不合理。
(2)固体废物大肆拍卖价高者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退役锂电池属于固体废物,首先须考虑环境属性,对其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过程进行报备并接受政府监管,其次从资源角度出发,应考虑如何使其价值最大化。但近几年退役电池回收市场主体受短期利益驱使,采用“拍卖模式”大肆出售各种退役电池。特别是商务和公安部门尚未强制要求新能源汽车必须带电池办理回收注销业务,以及主机厂等电池产权销售方通过商业合同中“一切回收的安全环保责任由买方承担”相关条款来规避法律责任等做法,进一步助推了退役电池走向“价高者得”的“拍卖模式”。
但是,回收注销不带电池的做法,必将导致退役电池溯源灭失(来源不可查、节点不可控、去向不可追、责任不可究)。这些退役电池“摇身一变”以什么方式流入市场?又以什么方式被用在了哪里?主机厂的相关行为不仅与民法典第506条内容严重相悖,增加了政府监管和法律取证难度,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更有着严重的安全风险与环保隐患。
(3)产能严重过剩缺乏统筹规划。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的电池回收企业已近20万家,工信部认定的“白名单”企业已高达到156家,国内公开的回收处理产能总和近300万吨,产能过剩率高达300%,回收行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过热”行业。
严重内卷下,大量市场主体仍然高价竞拍、“抢购”电池的动力在于,相比正规企业,其在“规范”、“安全”和“环保”等方面低投入甚至零投入。比如目前大量小规模电池回收企业通过租赁简易厂房、仓库甚至民房进行回收拆解加工。
当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全国统筹规划布局,回收企业蜂拥而上。随着退役量的增加,这种不健康和不可持续的市场现状,极易导致安全环保事故,影响从业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4)梯次利用加速产权转移风险。梯次利用的出发点原本是好的,但当前存在着严重的标准、制度与监管缺陷。主要表现为:梯次利用的应用场景和载体纷繁复杂,规格大小各不相同;产品缺乏统一的评估方法、质量检测标准和产品认证手段,更缺乏监管依据;需求不同导致分拆深度各不相同,重组方式五花八门……加之退役电池由竞拍获得,产权已经发生一次转移,经过多次重组后的梯次产品还将再次或多次转移产权,导致梯次电池无法准确再溯源,也很难再次被回收。这正是梯次电池产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源所在(例如:北京大红门梯次储能事故;2024年2月,南京市火灾造成了15人遇难,44人受伤的惨剧,起火地点正是楼栋地面架空层的梯次电瓶车停放处)。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的统计,仅2023年,全国接报的因电瓶车等蓄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就超过了2.1万起。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往往指向了一个共同祸因:劣质梯次蓄电池。
由此可见,由于回收行业整体门槛较低,涌入玩家众多,鱼龙混杂,在价高者得与短平快获利诱导下,回收处理产能已经严重过剩。加之汽车回收注销大多不带电池,回收责任主体不聚焦,进一步助推了回收行业乱象。特别是“梯次利用泛滥”已经成为退役电池回收利用行业“野蛮式生长”的核心诱因,更成为两轮低速车等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根源。
(二)谈判筹码缺乏,国际互认难
中国缺乏“再生料溯源核算与减碳”方法学和标准。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提出了电池产品碳足迹的考核要求以及镍钴锂再生料的使用比例要求。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基于产品环境足迹种类规则PEFCR开发了电池碳足迹计算方法学CFB-EV,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甚至提出将在2026年发布再生材料的核算方法学。
种种迹象表明欧盟等正在钩织一张游戏规则大网,用以精准打击我国新能源产业,而中国所生产的再生料也恐将被欧盟以环保标准不符合欧盟要求而被限制出口。目前我国的标委会众多,但尚无统一针对新能源电池循环再生的“溯源核算与减碳”的方法学和标准。通过各归口标委会提报的标准也由于不同标委会抢夺归口权、互提反对意见而导致无法立项,龙头企业更无法依托自身技术和产业优势所积累的数据上升为国家标准,从而将无法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先发优势,转化为国际竞争力。如果在国际贸易中遭遇“卡脖子”,我国在贸易谈判上将缺少对等筹码,也很难实现国际公平和互认。
由此可见,由于欧盟主导产业游戏规则,虽然我国具备强大的产业基础和先发优势,但因在产业护航的方法学、标准、软件、数据库因子等方面全面落后于欧盟发达经济体的国家规划布局,新三样出口一旦被不公正的游戏规则“卡脖子”,未来产业的发展与谈判都将十分被动。
二、建议
(一)明确电池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强化谁生产谁回收的原则,促进退役动力电池有效回收及溯源。
(二)强制新能源汽车“带电回收注销”。明确“除换电车型外”,所有新能源汽车必须带电回收注销,并打通政府部门系统(商务回收和公安注销)系统。
(三)明确梯次利用必须“以租代售”。明确梯次利用企业必须取得电池生产企业授权,且产品必须以租代售开展梯次利用,保障梯次利用技术可靠且合规处置。
(四)回收项目应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明确电池回收处理利用项目须全链条一体化布局且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已有项目应逐步升级改造或有序退出。
(五)研制中国ICM&BTB方法学和标准。支持ICM&BTB作为国家标准,促进电池回收的减碳效益最大程度向我国倾斜,凸显我国电池回收降碳效益,有效打破国际“碳贸易壁垒”,提升可持续发展话语权,推动国际方法对标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