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晚间,“港股动力电池第一股”中创新航(03931.HK)发布公告称,此前宁德时代曾针对中创新航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正极极片及电池”(ZL201810696957.2,简称“涉诉专利A”)及“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简称“涉诉专利B”)提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中创新航积极应诉并在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提出上诉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上述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于8月3日,中创新航收到上述两大涉案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3247号和第5628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分别宣告上述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涉诉专利A(ZL201810696957.2)的发明专利权及涉诉专利B(ZL201910295365.4)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图片来源:中创新航公告
中创新航在公告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 0 修正)》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中创新航称,“本公司会积极的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切实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