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企查查的信息显示,8月24日,宁德时代起诉江苏塔菲尔/东莞塔菲尔(简称“二塔菲尔”)以及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落下帷幕。
结果是:
1、二塔菲尔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的电池产品(单体型号为LAE895-100Ah、FFH3D3-120Ah和FFH3D3-135Ah);
2、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装配有侵害宁德时代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的电池产品(单体型号为LAE895-100Ah)的电动汽车;
3、二塔菲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2297.9287万元;
4、二塔菲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2.6769万元;
5、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案件其它费用方面,案件受理费64.43万元,由宁德时代负担32.20万元,二塔菲尔共同负担32.20万元,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二塔菲尔共同负担。
图片来源:企查查
值得注意的是,如二塔菲尔等不服本次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此前的关于该案的管辖权方面,二塔菲尔曾提出异议,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8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在赔偿金额方面,事实上,在原告宁德时代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是“判令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亿元;判令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
也就是说,一审判决在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中“打了2折”。
从时间线上看,宁德时代起诉塔菲尔始于2020年3月,至一审判决,历时长达一年半。目前尚未得知塔菲尔是否选择“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