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与宁德时代的“外战”
认为该数据当然缺乏合理依据,除了普莱德,还有宁德时代。
对于东方精工所说的,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价格不公允情形。
随后,宁德时代发布公告澄清。宁德时代表示,公司与普莱德的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最近三年公司向普莱德的最终销售价格(返利后价格)处于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折算价格的合理区间内,价格水平与市场价格基本相当,变动趋势与市场情况基本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况。
此外,对于“年底突击签署第三份返利合同约2.77亿元,但无合同编号?”的质疑,宁德时代指出,该描述忽视了正常的商务价格协商和调整机制,片面且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宁德时代称,公司与普莱德签订的返利协议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定价方式符合市场惯例,返利确定时间与方式具有一贯性,具有商业合理性,且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宁德时代认为,东方精工公告的有关表述及定性不符合实际情况,片面且不客观,误导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公司不认可东方精工公告内容,已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将依法采取必要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
业绩补偿事宜,该由谁来买单?
据东方精工公告所述,东方精工在仲裁申请中提出,五位被申请人应支付利润补偿金额共计26.45亿元,其中,北大先行10.05亿元、宁德时代6.08亿元、北汽产投6.34亿元、福田汽车2.64亿元、青海普仁1.32亿元。各被申请人应优先以其持有的东方精工股票进行抵偿(即申请人以1元回购),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等。
此外,东方精工对普莱德计提约38.48亿元的商誉减值,这或将增大业绩补偿金额。
目前,东方精工与子公司普莱德之间的业绩补偿事宜牵扯面甚广。对东方精工而言,其对于收购后的子公司管理无疑是失败的。对普莱德而言,向宁德时代进行采购之后销售给福田汽车,甚至自己从未经自己手就转移到福田汽车,其实质是电池的加工还是背后的物质输送?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勤勉尽责,遵从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审计准则独立进行作业?而东方精工与普莱德之间的账目,最终是否该由宁德时代来买单?